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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組件 采購合同

        时间:2020-06-02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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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合同協議書

         


                       (以下簡稱“買方”)為獲得              ) 合同設備和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已接受             (,以下簡稱“賣方”)為提供上述合同設備和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所作的投標,買方和賣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投標函;


        (5)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6)供貨要求;


        (7)分項報價表;


        (8)中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


        (9)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處,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順序在先者為準。


        3.  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


        4.  賣方承諾保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同設備和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并修補缺陷。


        5.  買方承諾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


        6.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2份;買賣雙方各執正本1份,副本2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章頁


        買  方


        賣  方


        名        稱:



        名        稱: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帳        號:



        帳        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單 位  蓋 章:



        單 位  蓋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人簽字:











        簽  字  日 期:



        簽  字  日 期:





        第二節   合同條款

        1.  定義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 “買方”是指(       ),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受讓人。


        1.2 “賣方”是指(              ),包括該法人的繼任人和法人的受讓人。


        1.3 “技術支持方” 為本項目的標的與投標人簽訂了技術轉讓合作協議書或項目合作協議書的技術提供者。


        1.4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合同雙方共同根據合同規定不時進行的修改和補充。


        1.5 “采購容量”在投標有限期內,買方與賣方可簽定的最小容量。


        1.6 “儲備容量”指一年投標有限期內,所有標段內的采購容量合同簽訂完畢后,如買方有新增采購需求,買方與賣方可簽定的最大容量。


        1.7 “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條中規定的部分。


        1.8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條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9 “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提供的光伏組件、材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各種物品及相關資料,包括為保證合同設備達到設計能力而應包含在太陽能光伏組件中的任何部件。如本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規定。


        1.10 “總裝”是指光伏組件的層壓件、邊框、接線盒和導線等組成的設備的總裝。


        1.11 “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之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預驗收、最終驗收、運行、維護、技術指導等技術資料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和本合同附件規定的用于電站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


        1.12 “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檢驗、安裝指導、調試、試運行、預驗收、最終驗收、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包括合同期滿后賣方的售后服務。


        1.13 “監造”是指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買方代表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現場見證和停工待檢。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14 “抽檢”是指合同設備貨到項目現場后,由第三方對合同設備按照合同附件規定的內容進行的檢測。


        1.15 “安裝”是指有關設備、系統和材料的安裝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設備按照設計圖紙進行組裝、就位和連接。


        1.16 “發電單元”是指一臺升壓變壓器所連接的光伏組件發電方陣。


        1.17 “調試”是指為進行試運行,按本合同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調試導則進行的單件設備以及整個單元起動、試驗和調整并達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


        1.18 “試運行”是指一條集電線路的光伏陣列安裝調試完畢后,安全、穩定、持續240小時的運行,以驗證光伏發電單元能夠達到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


        1.19 “預驗收”是指當一條集電線路的所有合同設備完成試運行,達到了合同附件規定的性能保證值,買方或其代表對該發電單元合同組件的檢測。


        1.20 “質量保證期”是指每個發電單元的光伏組件自預驗收證書簽署之日起 10 年賣方保證合同設備在滿足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性能和保證指標下穩定運行,并負責免費消除合同設備存在的任何缺陷。


        1.21 “最終驗收”是指在質量保證期滿,供貨設備達到合同中所規定的性能指標后,買方進行的驗收。驗收合格買方將簽署最終驗收證書。


        1.22 “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因設計、選材、制造、安裝、調試等環節不當所引起的本合同組件(包括部件、原材料、元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1.23 “隨機備品備件”是指隨合同組件提供的,在安裝、調試、試運行及質保期間所必需的備品備件,包括由于賣方提供的設備質量問題所造成的必須更換的備品備件。


        1.24 “推薦備品備件”是指在質保期結束后合同設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備品備件。


        1.25 “專用工具”是指隨合同設備提供的,在安裝、調試、試運行及質保期間所必需的專用工具。


        1.26 “隨機消耗品”是指組件在合同質量保證期內正常運行及保養情況下所必需消耗品。


        1.27 “分包商”是指由賣方為完成合同供貨范圍內設備將生產組件設備的零部件或材料分包給買方確認的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1.28 “外購部件”是指由賣方為生產制造合同設備, 向其他企業采購的;合同設備所需的材料、零部件。


        1.29 “合同現場”是指合同設備交貨及安裝的地方,即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油田管理區指定地點。


        1.30 “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日歷日;“周”是指7天。


        2.  合同標的

        2.1 本合同標的是賣方為買方供應的太陽能光伏電池組件設備。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本合同設備。


        2.2 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設備名稱:太陽能電池組件


         設備規格(型號):  


          數量:   


        2.3 該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成熟的、安全的、經濟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標準設計的其性能應符合附件規定的性能保證值要求。


        2.4 本合同所供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


        2.5 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的具體供貨范圍按合同附件。


        2.6 賣方提供的具體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


        2.7 賣方提供的具體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


        3.  供貨范圍

        3.1 合同供貨范圍詳見附件。


        3.2 合同供貨范圍具體包含:


        —— 光伏組件總裝(含層壓件、邊框、接線盒、連接導線等);


        —— 用于本項目下應由賣方提供的全部技術文件、資料及圖紙;


        —— 用于 10 年的備品備件和消耗品(每1MWp提供2塊組件);


        ——  10 年質量保證期的維護;


        —— 現場技術服務;


        —— 買方人員培訓;


        —— 參加設計聯絡會;


        3.3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合同設備及相關的技術資料及技術服務;并包括提供相關技術文件,光伏組件的出廠質量驗收。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并且根據本行業慣例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滿足合同附件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賣方負責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人員培訓及技術協調、技術服務及技術指導等按工程進度要求補上,發生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4. 合同價格

        4.1 本合同總價為        元(大寫:               )。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本體(含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隨機消耗品、技術資料、技術服務費、賣方提供質量檢驗)、運雜費(含保險費)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等與本合同中賣方應承擔的所有義務和所有工作的費用。


        5.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賣方同意買方按人民幣支付合同價款。


        5.2 付款方式:銀行票據或電匯。分批次結算付款,每批次結算不低于相當1MWp交貨量的款項。


        5.3 合同設備款的支付(款到發貨,付款前賣方開具95%收款財務收據)


        5.3.1 預付款:100%。 5天之內發貨。


         


        5.3.2 備料款:無。


        5.3.3 到貨款


        無 


        A.買方代表簽署的“貨物驗收證明”正本1份、副本4份;


        B.賣方提供金額為該批次總價100%的增值稅發票(含稅率13%);


         


        5.3.4 質保金付款


        合同設備通過9.4款及10.6款質保金付款驗收后,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0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驗收合格設備總價的5%作為質保期付款:


        A.驗收證書正本1份、副本4份或預驗收證書;


        B.該次付款等額的財務收據。


        5.4 違約金的扣除與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10、11款的規定,如果賣方向買方支付合同項下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時,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筆應付款中予以扣除。


        5.5  主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


        5.5.1 由于買方與賣方的合同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故本合同設備的賣方的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由賣方負責。但如果發生由于個別原因(買方雖按時向賣方付款而賣方沒有按時向其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導致賣方的分包和外購設備有可能不被按時交貨以至于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買方有權暫時中止向賣方付款。在賣方向其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支付相關款項后,買方將繼續向賣方付款,但此時買方將追究賣方延誤工期的責任。


        5.5.2 如果賣方仍未向其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買方將出于保障工程進度的目的,有權直接向其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但在此情況下,賣方必須協助買方同賣方的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另行簽訂轉付款協議書,同時該協議書中此轉付款連同買方發生的貸款利息將從下一筆買方向賣方的付款中扣除。


        5.6 買方與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與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6. 交貨和運輸

        6.1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證及時和配套的完整性。應保證及時并應盡最大可能整體發運。詳細交貨時間見附件。


        6.2 合同設備所有權自設備運抵現場,買方代表簽署到貨驗收證明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合同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合同設備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


        6.2.1 交貨時間及地點


        交貨時間:每個發電單元的貨物全部運抵合同現場買方指定交貨地點并由買方簽發設備驗收證明當日為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9條計算清償遲交貨物損失的依據。買方代表在設備運抵項目現場,簽署貨物驗收證明之日起,合同設備的所有權從賣方轉移給買方。


        交貨地點:          工程施工現場(車板交貨)。賣方為了滿足合同交貨期或者其他非買方的原因而調整運輸方案,買方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即合同價格不因運輸方案的調整而變更。


        6.2.2 技術資料郵寄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收貨單位:      


        技術資料應由賣方負責使用特快專遞交付買方,賣方應負擔所有的包裝費、運費及保險費。


        6.3 賣方應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上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規定向買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同時賣方將所選的運輸公司報買方備案。


        6.4 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10天前,賣方應傳真將第6.5條中的各項內容書面通知買方。


        6.5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發出后的24小時內,賣方應以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買方。


        (1) 合同號;


        (2) 貨物備妥發運日;


        (3) 貨物預計運抵日;


        (4) 貨物名稱及編號;


        (5) 貨物總毛重;


        (6) 貨物總體積;


        (7) 總包裝件數;


        (8) 交運車號、船名和運單號;


        (9) 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其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草圖;


        (10)設備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6 如有屬于本合同條款3.2及3.3所述的、在附件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根據買方要求進行交貨。


        6.7 交貨檢驗


        貨物運抵合同現場買方指定交貨地點后,買方在接到賣方通知后應及時到交貨現場,與賣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無誤、現場抽檢合格后,買方簽署“貨物驗收證明”一式五份。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或發生包裝破損并導致設備遺失、損壞及質量不達標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簽“貨物驗收證明”。賣方應及時補齊所缺和損壞貨物,并承擔因此發生的運輸等費用,并不得影響合同設備的安裝工期,否則將承擔有關的工期延誤賠償責任。


        6.8 賣方應按附件規定,向買方分批提供滿足本項目設計、監造、施工、調試、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規定的交付進度。


        6.9 技術資料一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通知買方。


        6.10 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


        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或買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7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


        6.11 買方可派遣代表到賣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賣方應提前15天通知買方交運日期。如果買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賣方有權發貨。上述買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賣方應負的責任。


        6.12 為實現對設備及材料的計算機管理。賣方應在每批貨物交運后向買方發送一份裝箱清單的電子郵件。


        7. 包裝與標記

        7.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貨物承運部門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


        包裝應保證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


        包裝應根據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曬、防凍、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適應遠途海上和或陸上運輸條件和大量的吊裝、卸貨以及長期露天堆放的需要,從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曬、生銹、腐蝕、受震以及機械和化學引起的損壞,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


        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


        7.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7.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相鄰的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


        (3)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設備名稱、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凈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搬運,并免費提供專用起吊工具及說明文件。


            賣方應按照設備各特性和不同的運輸及裝卸要求,在箱上明顯位置標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GB191和GB6388的規定。


        7.4 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及包裝墊木,其所需的費用由賣方承擔。


        7.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編號等內容的詳細裝箱單、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書各一式兩份。


        7.6 賣方在設備裝運3天內,應按第7.5條的規定,向買方遞交3套裝運單據。


        7.7 附件中列明的隨機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發貨。


        7.8 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應分別包裝并按7.2款規定注明相應內容,并標明“隨機備品備件”或“專用工具”的字樣。


        7.9 各種設備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


        7.10 柵格式箱子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7.11 賣方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包裝箱應連續編號,而且在全部裝運的過程中,裝箱編號的順序始終是連貫的。


        7.12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 合同號;


        (2) 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號/件號。


        隨合同設備交付的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


        7.13 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第11條的規定負責及時更換、修理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應在24小時以內通知買方,并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


        賣方應避免發生為節省運輸費用而過多裝載,使設備發生擠壓、碰撞導致包裝破損的現象。如發生類似情況,賣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8. 技術服務和聯絡

        8.1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技術服務(設計資料及質量檢驗),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設計、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以及質保期內定期的設備檢修。詳細內容見附件。


        8.2賣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圖紙進行安裝、分部試運、調試、啟動和試運行,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8.3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并不由此而發生合同總價以外的任何費用。


        8.4賣方在工作現場自備圖紙和安裝說明書。賣方技術人員負責對現場發生的經買方代表確認的任何改變和/或更正作出標記、記錄,并將與賣方所供貨物有關聯的工程施工的資料列入這種圖紙和電子版本。在預驗收結束后30天內移交給買方。


        8.5在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買方召開第一次技術聯絡會并確定第二次技術聯絡會的時間。


        8.6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參加。


        8.7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并應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8賣方提出并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試運行、預驗收、最終驗收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賣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后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買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并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買方要求。


        8.9買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


        8.10在進行各次聯絡會議、其它各項聯絡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議有關施工、安裝、調試、試運行、檢驗、預驗收等事項,合同各方應指派授權代表。


        8.11賣方保證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并擁有從事相關工作必要的資質證書的人員。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名單應在第一次設計聯絡會上提交買方予以確認,詳見附件。


        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7天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2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8.13賣方的分包商對合同設備提供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應由賣方自行負擔。


        8.14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包括分包與外購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5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


        9. 質量監造與檢驗

        9.1 監造


        9.1.1 買方將派駐監造代表進行設備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從人員、設備、原材料、外購件、制造加工工藝、出廠檢驗、試驗等方面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監造的標準為技術規范書所列的相應標準。賣方配合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由賣方承擔。


        9.1.2 監造檢驗的標準為附件所列的相應標準,監造的范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


        9.1.3 賣方必須為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便利。


        9.1.3.1 賣方應在設備計劃生產前15天將設備生產和發貨計劃提交給監造方。由監造方派駐監造代表,完成設備生產前的先決條件檢查工作。


        9.1.3.2 賣方應提供與本合同監造設備有關的資料以供監造方進行先決條件的檢查,這些材料至少應包括:賣方的質量體系、行業認證情況、設備圖紙、生產和質量控制標準、重要實驗和測試的規程與合格判定標準、以及測試用標準組件的標定報告等。


        9.1.3.3 賣方在設備正式生產前,應提供用于本合同采購設備生產的原材料的檢驗報告,包括原材料供應商的出廠檢驗報告和賣方的原材料入廠復檢報告,由監造方審核確認滿足合同及相關標準規定后,賣方才可將經過復檢的原材料投入組件生產。


        9.1.3.4 賣方在本合同采購設備的最大功率測試過程中應使用與監造方所提供標準組件對標的標準組件來校準測試設備。對于監造方提供給賣方使用的標準組件,賣方負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義務。


        9.1.3.5 在設備正式生產后,賣方應在每周一向監造方提供當周的具體排產計劃和發貨計劃,每一個工作日向監造方提供當日的實際組件投入數量,上一個工作日的組件入庫數量和發貨數量。


        9.1.3.6 賣方應為監造代表在賣方處開展監造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包括工作所需的合適的辦公場所,網絡接入條件,以及住宿、交通和用餐的便利。


        9.1.4 監造檢驗/見證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若監造代表不能按賣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賣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印檢查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賣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賣方應在買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重新進行該項檢驗。


        9.1.5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必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賣方主動及時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代表不知道的情況下賣方不得擅自處理。


        9.1.6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第11條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賣方對質量應負的責任。


        9.1.7 賣方(包括技術支持方)對所提供設備的質量負有全部責任。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由賣方承擔。買方監造代表有權隨時查閱技術支持方的監造記錄,如果買方監造代表要求復印,賣方必須提供復印件。買方對設備質量的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9.2 出廠抽查檢驗


            買方將委托監造方進行出廠前的抽查檢驗,在成品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組件進行實驗室檢驗。抽檢的標準為技術規范書所列的相應標準。賣方積極配合買方監造代表:在抽檢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對相關試驗設備進行校準,其中最大功率確定測試的試驗設備標定需采用與監造方所提供標準組件進行過對標的標準組件;在抽檢過程中協調試驗室及時安排抽查樣品的相關試驗,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由賣方承擔。試驗內容詳見技術協議附件。如果某一批次設備在抽檢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設備,由賣方先進行問題排查,在確認當批次無質量問題后,監造方對于該批次組件進行擴大比例再抽檢,抽檢如仍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則監造方有權拒收該批次組件。


        9.3 交貨檢驗


        9.3.1 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半制品和/或組件總裝的檢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書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現場交付給買方存檔。此外,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9.3.2 買方組織具備CNAS/CNCA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監理、組件安裝單位和賣方共同組成現場驗收小組。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驗收小組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原材料特性檢驗、組件功率特性檢驗、組件隱裂特性檢驗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符合合同規定,買方代表將簽署該批貨物的“貨物驗收證明”一式五份。


            如被判定該批次組件合格單個組件不合格或發生包裝破損并導致設備遺失、損壞等情況,賣方及時更換合格產品,補齊所缺和損壞貨物,并不得影響合同設備的安裝工期,否則將承擔有關的工期延誤賠償責任。


            如被判定該批次組件不合格或發生包裝破損并導致設備遺失、損壞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簽“貨物驗收證明”。賣方及時更換合格產品,補齊所缺和損壞貨物,并不得影響合同設備的安裝工期,否則將承擔有關的工期延誤賠償責任,買方保留因此造成的未按時投產而產生損失的索賠權。


        9.3.3 如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委托買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造成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盡快替換或提供相應的部件,費用由買方自負。


        9.3.4 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買方書面通知后7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自費派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


        9.3.5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地方分支機構或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9.3.6 賣方在收到買方按本合同第9.3.2至9.3.5條規定提出的索賠后,盡快更換、修理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修理、更換和運費及保險費均由責任方負擔。對于上述索賠,如屬于賣方責任,經賣方確認后由買方從下次付款/或履約保函中扣除;如屬于買方責任,買方支付相關費用。


        9.3.7 上述第9.3.2至9.3.5條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即使未發現質量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第11條及合同附件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9.3.8 買方有權在供貨期間向賣方及其技術支持方(如果有)自費派遣代表,賣方有義務協助配合,除負責聯系設備、圖紙的催交以及設備檢驗等事宜外,促使賣方按時確定合格的主要附屬設備的分包商,以及在電站調試階段負責配合賣方加速調試過程中損壞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貨,賣方應給予提供辦公和生活的方便。


        9.4 質保金付款驗收和最終驗收


            質保金付款之前和最終驗收之前,由業主組織抽檢驗收,或業主委托具備CNAS/CNCA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質保金付款和最終驗收合格的依據。


        10. 安裝、調試、試運、預驗收和最終驗收

        10.1 安裝


        10.1.1 設備安裝方案由賣方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到買方,并經過雙方批準。


        10.1.2 賣方負責指導支架和組件的安裝工作。安裝由買方在賣方的指導下進行,賣方人員應對其在安裝指導中的錯誤和失誤承擔責任。


        10.1.3 在安裝開始之前,雙方技術人員應全面檢查賣方提供的設備、設計圖紙資料是否齊全,買方負責的土建、支架等工作是否具備安裝條件。


        10.1.4 賣方人員將指導買方負責安裝的人員,按所要求的精度及質量完成工作。


        10.1.5 設備安裝方案中要提出安全措施,監督買賣雙方人員遵守。買賣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現場安全守則。


        10.2 調試


        10.2.1 在買方的協助和配合下,賣方負責組件發電單元的調試工作。


        10.2.2 在按上述第10.2條規定的安裝完成后,賣方盡快進行調試。調試的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調試開始前10天提交給買方,并經雙方批準。


        10.2.3 為使調試順利進行,賣方安排合格的技術人員、準備足夠的備品備件、專用的測試儀器設備及專用工具以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10.2.4 在調試期間,如果合同設備未能達到本合同中規定的要求,雙方共同就此進行調查。責任方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調試順利進行,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10.3 試運行


        10.3.1 在買方的協助和配合下,賣方負責組件發電單元的試運行工作。


        10.3.2 為證實合同設備能夠按照合同規定的運行方式安全、可靠地運行,在調試結束后,在自然條件適合運行的情況下,每發電單元開始試運行。如果無法通過試運行,必須進行消缺。試運行期限為240小時。如果在限期內無法通過試運行,賣方無條件更換產品,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試運行在買方的配合下由賣方負責進行。


        10.3.3 賣方在試運行開始前不少于10天提前將試運行的詳細程序提交給買方現場代表,并經雙方審核批準。


        10.4 賣方不負責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質量保證及擔保指標未達到:


        10.4.1 非賣方授權人員進行的部件更換或修理。


        10.4.2 采用非賣方認可的材料、設計或其他供貨。


        10.4.3 經雙方認可由于買方運行不當或失誤。


        10.4.4 未按照賣方技術人員或手冊要求,運行和維護。


        10.5 預驗收


            進行預驗收之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l 發電單元光伏電池組件和其他設備全部安裝完畢;


        l 發電單元光伏電池組件都已達到本合同的要求、國家和行業的技術規范;


        l 光伏電池組件通過試運行時,出現的問題都已得到妥善處理。


        發電單元光伏組件設備通過試運行,并達到了合同規定的指標,雙方將簽署預驗收證書一式四份。


        10.6 質保金付款驗收


            進行質保金付款驗收之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l 光伏組件全部設備通過預驗收后滿一年;


        l 發電單元光伏組件都已達到本合同的要求、國家和行業的技術規范;


        l 試運行中出現的問題都已得到妥善處理。


             驗收合格后,驗收證書一式四份。


        10.7 最終驗收


        質量保證期屆滿,合同設備運行達到本合同及附件中的規定,且賣方完成買方在質量保證期屆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后,最終驗收證書一式四份。


        10.8 每批次最后一件組件交貨之日起超過3個月,如因買方原因,該批次組件未能進行預驗收,即視為通過預驗收,此后15天內應由雙方簽署本批次組件預驗收證書,進入質保期。自上述預驗收起120個月,如因買方原因該批次組件未能進行最終驗收,期滿后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后20天內應由雙方簽署本設備最終驗收證書。


        10.9按10.5條出具的預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預驗收證書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收,但不能免除本合同規定的賣方責任。


        10.10 不論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買方或是在賣方,賣方應首先盡快交付更換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然后確定上述設備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


        10.11 在光伏組件25年壽命期內,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賣方有義務提前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有足夠時間從賣方處對所需的備品備件做最后一批訂貨,并且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制造這些備品備件的圖紙、樣板、工具、模具及技術說明等,使買方能夠為合同設備制造所需的備品備件,且買方制造這些備品備件不構成對及工業設計權的侵權。


        11. 保證與索賠

        11.1 合同設備中組件的質量保證期自預驗收證書簽署之日起10年。賣方保證光伏組件在滿足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技術性能和指標保證下穩定運行,并負責免費消除合同設備存在的任何缺陷。


        11.2 賣方向買方保證,所供應的合同設備將符合本合同及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并對其供貨范圍內的完整性、可靠性、先進性負責,所供設備是全新、技術先進、安全、經濟、高效、成熟、可靠,并滿足光伏組件設備長期、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完成上述責任而導致買方蒙受任何損失,賣方將按照11.10條款進行賠償。


        11.3 賣方擔保本合同項下所提供設備為全新設備,技術先進,安全、高效、成熟、可靠,在設計、材料與工藝上無缺陷,符合現場運行的要求。


        11.4 在組件設備壽命期內,賣方免費提供與本光伏電站有關的所有新的或經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賣方保證買方為光伏電站使用的上述技術和資料以及本合同項下設備所涉及各項技術和資料不構成對任何第三方侵權,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向買方出示其有效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11.5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


        11.6 賣方保證及時派遣合格的技術人員進行設備安裝、試運行、驗收、以及運行維護所必須的技術服務與技術培訓。


        11.7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光伏組件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于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如需更換,賣方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的1個月內,否則,應按第11.9條處理。由于買方未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買方負責修理,更換,但賣方盡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于買方要求的緊急部件,賣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由買方承擔。


        11.8 如果設備在以上所述質量保證期內出現問題,且是由賣方責任造成的,賣方應當及時修理或更換該設備,并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損失。


        11.9 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關鍵部件,而使該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該關鍵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


        如每套合同設備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質量保證期將從該缺陷修正或設備更換后重新開始計算。


        11.10 違約金


        11.10.1 在質量保證期內,若設備未達到質量保證指標,將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數額(以下指標按年度考核),其計算方法如下:


        保證內容


        保證指標


        違約金


        組件功率


        ≥545Wp


        性能保證值合格率應為100%,低于保證值1%,賠償全場組件價格的1%


        入庫抽檢合格率


        100%


        抽檢內容見附件,每項低于該項保證值,賠償全場組件價格的0.1%


        衰減率(首年)


        ≤3%


        每高0.01%賠償全場組件價格的1%


        衰減率(10年)


        ≤10%


        每高0.01%賠償全場組件價格的1%


        故障率


        ≤0.01%


        每高0.01%賠償全場組件價格的1%


          


        如果某發電單元的光伏電池組件功率曲線負偏差數量超過該單元驗收檢驗數量的10%,買方有權利要求賣方更換該單元所有組件,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由買方提出,買方和賣方共同進行性能保證值的考核,賣方在買方提出要求后30日內不配合考核的,買方有權自行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對賣方有約束力。雙方共同考核的情況下,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雙方共同請第三方來驗證。如果30日內無法確定一個共同認可的第三方,買方有權自行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第三方的考核是最終的考核。聘請第三方的費用雙方分擔。


        11.10.2 賣方保證提供技術資料完整、清晰、正確,滿足設備安裝、運行及維護的要求。如果技術資料內容不完整或不正確,賣方將予以更換,并承擔買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損失。


        11.10.3 由于賣方責任,合同設備不能按期交貨,買方有權追究賣方將按下述比例支付違約金:


        a. 延遲4~7天:對延遲的每一天,支付違約金為遲交貨物價值的1%。


        b. 延遲8~10天:對延遲的每一天,支付違約金為遲交貨物價值的2%。


        c. 延遲10天以上:對延遲的每一天,支付違約金為遲交貨物價值的3%。


        采用上述計算方法,延遲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計算。違約金累計不超過合同設備總價的 10 %。前述違約金,買方有權從任何應向賣方支付的付款中予以扣除。


        11.11 最終驗收結束后,在設計使用壽命期內,如因設計方面的原因導致主要部件發生損壞必須更換,則賣方應在72小時內免費更換。如因賣方制造和材料的原因使得上述主要部件在質保期之后2年內發生損壞必須更換,則賣方應在接到通知72小時內免費提供該部件。


        12. 保險

        12.1 質量保險


           必要時,賣方按買方的要求進行投保,具體費用另行商定(不包含在合同總價內)。


        13. 稅費

        13.1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在對合同設備進行材料采購、設備制造及供貨等過程中應該繳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均由賣方承擔。


        13.2 本合同單價為含稅固定價。賣方提供的本合同設備、材料、技術資料、技術服務、進口設備/零部件等所有稅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總價內,均由賣方承擔。


        13.3 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稅費均由賣方承擔。


        14. 分包與外購

        14.1 賣方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光伏電池組件,分包/外包給其他生產商。


        14.2 賣方未經買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組件零部件/材料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購)。賣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在不影響供貨進度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事先征得買方簽字確認。


        14.3 賣方光伏電池組件設備的材料、零部件分包;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更改雙方在本合同中確認的零部件和/或材料的分包商。賣方對分包零部件和/或材料的設計、質量、交貨進度、接口、技術服務等技術和商務方面的問題,承擔全部責任。


        14.4 分包商應具有符合ISO-9000系列或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擁有制造或配套400MW或以上光伏組件配套材料、零部件和/或輔助裝置的能力。


        14.5 賣方對分包商或其雇員的行為、違約或疏忽負責。如果賣方在分包合同中違約,買方有權代替賣方執行分包合同,而不減少賣方原有的責任。


        14.6 分包(外購)零部件和/或材料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按8.13、8.14款的規定辦理。


        14.7 賣方分包與外購內容見附件。


        15. 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5.1 合同的變更、修改


        15.1.1 買方有權在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賣方變更合同范圍內的一項或幾項內容,賣方應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買方,接受或要求與買方協商解決。


        15.1.2 賣方未經買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合同范圍做出修改。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異議和要求賠償。


        15.1.3 賣方收到買方的變更通知后應按買方的變更要求履行。如果該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賣方應在收到變更通知后14天內提出,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總價和/或履約時間進行合理的調整。


        15.2 合同的終止


        15.2.1 如果賣方有下述違約行為,買方可以向賣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終止合同:


        l 任何一批次組件遲交貨超過3周;


        l 由于賣方原因,安裝指導、調試和試運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到期后30天內仍未能完成;


        l 賣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義務(細微義務除外),并且在收到買方違約通知后30天內仍未能對其違約行為作出補救;


        l 未經買方同意,更改合同中確定的分包商。


        15.2.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影響持續超過120天,合同雙方均有權以書面通知終止合同。


        15.2.3 如果一方破產或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候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合同。此種情況下合同的終止不妨礙或影響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補救手段。


        15.2.4 由于賣方原因導致買方全部終止合同的情況下,買方在發出通知 14 天后,有權終止賣方的工作,并根據需要,自主請第三方完成余下合同部分,但買方此行動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和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買方有權并擁有和使用賣方已完成的合同設備。


        15.2.5 出現本合同第15.2.1條至15.2.3條的情況下,買方有權獨立地對賣方未完成的合同設備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技術服務進行清理和評估,確定未完成的價值,并書面通知賣方。若買方已支付給賣方的款項加上評估后未完成本合同的價值大于本合同總價,則此差額被視為賣方應負買方的債務,并可從履約保函中扣款,予以補償。


        15.2.6 由于賣方原因導致買方部分終止合同的情況下,買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規定的類似的條件采購被終止部分類似的設備、文件、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由此發生的額外費用。同時,賣方必須將買方已付的與終止部分相關的款項退回給買方。但是,賣方仍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中沒有終止的部分。


        16. 不可抗力

        16.1 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及嚴重火災和水災、臺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履約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應相當于不可抗力事故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貨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將有關權威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并進而立即履行其合同義務。


        16.3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17. 合同爭議的解決

        17.1 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17.2 訴訟結果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7.3 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17.4 在進行審理期間,除提交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18.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買賣雙方授權代表在(地點:天津 )簽字。


        18.2 合同生效條件如下:


        18.2.1買賣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2.2授權代表簽署的,必須向對方提交代表其代理權限及代理期限的授權文書。


        19.其他

        19.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19.4 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19.5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9.6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19.7 賣方保障買方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規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設備、服務和文件,不受第三方關于、商標或工業設計權的侵權指控。


        如果發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指控,買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盡快通知賣方,賣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使買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賠從法律及經濟責任上所造成的損害。


        合同雙方各應分別指定二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時通知對方。


        19.8 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并按對方19.11條款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快遞或傳真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后,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


        19.9 本合同以中文編寫,合同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來文件、技術資料、說明書、會議紀要、信函等文件均應以中文編寫,并以中文為準。


        19.10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4份;買賣雙方各執正本1份,副本2份。


        19.11合同條款附件:


        天津中信德金屬結構有限公司


        聯系人:張經理


        聯系電話:13132197866  13102112365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工業區泰興路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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